關于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總磷總氮重點行業企業自動監控安裝聯網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21〕5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其中氮磷排放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按我部《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號)要求,安裝使用含總氮和(或)總磷指標的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自動監測要求應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
二、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納入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自行監測規范,編制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應當載入排污許可證。
三、未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9月4日
轉自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