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三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四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五是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六是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另外,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已經作出罰款決定的,不得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